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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蔚民:促进就业创业

2015年12月15日 16:08 佚名 点击:[]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将就业创业作为共享发展的重要内容,对“十三五”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基本方向和战略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解决好就业问题始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促进就业作为最大民生,把就业比较充分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出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新时期就业方针,并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就业工作成效显著。2011—2014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累计达5119万人,超额完成“十二五”确定的4500万人目标;失业率保持在较低水平,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十三五”时期,就业领域面临许多新的矛盾和挑战,就业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总量压力依然存在,需要在城镇就业的新增劳动力年均仍有约1500万人;劳动力技能水平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劳动力供给与需求失衡的结构性矛盾更突出;劳动者就业诉求更高更多元。《建议》提出,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这是解决新时期就业问题的基本方略。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就是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的协调,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指标,合理确定经济增速和发展模式,建立宏观经济决策的就业效果评估机制;在保持经济竞争力的同时,大力发展新业态、新产业和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完善就业考核指标体系,把促进就业创业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因素,通过完善和落实目标责任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协调就业政策与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不断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要围绕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提高就业质量,加强就业政策与教育、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政策的衔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强化政策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鼓励以创业带就业

《建议》提出,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以创业带就业,建立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这是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面对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长期存在的就业压力提出来的。把创业与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带就业,将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对调整经济结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氛围。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创业宣传力度,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培育创业文化,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发展创业担保贷款,着力解决创业融资难问题。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切实减轻创业者的税费负担。

建立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和服务方法,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劳动者创业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把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积极性,努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围绕培养创业意识、加强创业实践,全面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

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人力资源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影响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制度性障碍依然存在,劳动者自主流动仍然受到某些限制,一些单位招用人制度不规范,一些显性或隐性歧视现象依然存在。《建议》提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同时强调要提高劳动力素质、劳动参与率、劳动生产率,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这是针对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状况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的明确要求。要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促进劳动者自由流动,增强市场灵活性,保持市场活力;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保障市场双方合法权益。

就业服务能够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平衡、减少摩擦、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是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建议》提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服务能力。这为“十三五”时期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要建立绩效考核和购买服务成果机制,提高就业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手段,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精细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

就业失业统计指标是就业宏观决策的依据,也是做好就业工作的基础。《建议》提出,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要更加重视就业统计工作,进一步健全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推进就业统计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数据质量,为宏观决策和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供有力支持。

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解决好他们的就业问题,既关系实现个人价值和家庭幸福,更关乎国家长远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建议》提出,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带动青年就业创业。这要求我们坚持把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要结合经济转型升级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各类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运用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企业就业;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通过提供岗位信息、就业指导、见习培训、困难帮扶等一揽子就业服务,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普及创业教育、加强创业培训、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多渠道资金支持、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和加强创业服务等措施,帮助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成功创业;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更好适应发展需求,从源头化解高校毕业生结构性就业矛盾。

就业困难人员多数年龄偏大、文化技能水平较低,单靠市场难以实现就业。随着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结构进程的加快,还将出现新的就业困难人员。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是落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重要内容。《建议》提出,加强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者就业。为此,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援助政策措施,将日常援助和集中援助相结合,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渠道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职业培训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根本举措。《建议》提出了“十三五”时期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从学习到工作各阶段、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职业培训体系,实现培训对象广覆盖、培训类型多样化、培训等级多层次、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管理规范化。

强化对重点人群的职业培训。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坚持就业导向,强化服务,提升质量,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深入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技术工人培养模式,继续深化校企合作办学,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探索职业培训包教学,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着力提升技术工人教育的质量。

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大局,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健全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的多元评价体系;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完善职称评定制度,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做法。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职工和企业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建议》提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企业用工管理;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自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制度、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渠道,推进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商制度化;进一步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组织体系,创新组织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作用。

强化劳动纠纷调处。进一步健全畅通有序、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注重发挥协商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健全裁审工作衔接机制,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健全集体利益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坚持受理举报投诉和主动监督检查并重,逐步扩大主动监督检查覆盖面;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和基础服务设施,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